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盐源县卧罗河流域马坝河支流龙塘村段禁采区开采河道砂石,之后将砂石加工成石子、米石、细砂、细石粉进行销售。自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林某某开采砂石加工销售销赃金额共计604625元。此外,被告人林某某在该河段从事开采河道砂石作业期间,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装采金设备,获取砂金共计270.62克。经盐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非法开采砂金总价为48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砂金;

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河道砂石开采加工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明细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冷某某、斯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四川海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等笔录;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银菊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其它证据材料共1份14页。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