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林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现住吉林省红某林业局**林场**看护房。被告人林某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狩猎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为打烧柴供看护房取暖,携带手锯,私自进入红某林业局二道沟林场施业区146林班10小班国有林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檗一株,根径16厘米,核立木材积0.0714立方米。其非法采伐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檗树干被其扛回看护房内,树头遗留在现场。案发后,黄檗树干、树头已被红某林业局二道沟林场回收,手锯一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携带钢丝猎套,私自进入红某林业局二道沟林场施业区147林班9小班内,设置禁猎工具猎套一个,未捕获到野生动物。案发后,猎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与受损方红某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猎套及物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一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红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孟维殿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锯1把、猎套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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