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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7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林某某和林某甲(已判刑),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以东莞市**镇**路附近一花场为主要窝点为来往车辆加注“黑汽油”非法牟利。期间,林某某等人先后雇佣王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在该窝点工作,“黑汽油”销售单价为每升5.3元至5.8元不等。自王某某到上述窝点工作至被查,该窝点共销售“黑汽油”约340000升(约180万元);自杨某某到上述窝点工作至被查,该窝点共销售“黑汽油”约40000升(约21万元)。2018年10月12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述窝点抓获王某某、杨某某,现场缴获“黑汽油”约14000升(约7万元)、赃款若干及作案货车等。经鉴定,涉案的疑似汽油所检项目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5号(V)质量标准要求。2020年4月15日12时许,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已缴纳保证金50000元。

2.侦查卷9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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