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现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路**百货店销售“六合彩”,利用手机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约人民币45万元。2019年7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扣押1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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