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头**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坎门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84万元,并转投至上家处从中获取返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84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接受下家陈某某投注90万元,李某甲投注60万元,王某某投注18万元,蔡某某投注14万元,张某某投注1.5万元,李某乙投注0.5万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规劝后到玉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银行账单、立功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丙、柯某某、李某丁、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份、立功审查意见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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