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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经常出境澳门,利用出境携带及兑换港币有限制的机会,在澳门各赌场等场所,通过观察和闲聊及朋友介绍,询问有港币与人民币互换需求的客户,以当天的汇率为标准,每1万元人民币收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手续费用,进行港币买卖,被告人林某某与客户之间通过手机银行等形式收取或支付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收取或支付港币。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某向赵某甲、赵某乙等多名客户买卖港币,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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