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洪踊,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一个微信号aa1868988****(昵称:抱着老****)的私彩老板提供的私彩网址、账号、密码,在儋州市**镇**小区门口处为该老板销售七星彩私彩和排列五私彩,林某某每期按4%扣了自己的回水钱以后,将其余的销售私彩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该老板。经统计,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24日,林某某销售私彩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18936元,其中转给该老板共306179元,自己违法所得12757元。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儋州市**镇**小区门口处销售私彩时被公安干警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被告人及其上线老板“抱着老****”的微信号截图、销售私彩网站截图、微信转账记录;
2.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31893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书 记 员:罗文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庄某某(电话1351803****)
2.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移送财物清单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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