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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宁海县**街道**号。2004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6月29日缓刑考验期满;2005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4月12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25日被执行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因弃保脱逃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5月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号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胡某甲(已判决)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8.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等的证言;

3、胡某甲、胡某丁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思坤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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