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号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胡某甲(已判决)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8.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等的证言;
3、胡某甲、胡某丁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思坤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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