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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在未取得生产、储存销售汽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林某甲购买加油机,其父亲林某乙(另案处理)通过货车装载加油机、油罐等设备等方式,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公安村厅吓围广场旁边以每升5.8元至6元向过路的车辆销售汽油,并通过微信扫码、现金方式收款,经查证加油机记录,累计加油升数为33880.96升,累计销售金额201158.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万余元。2019年10月30日同案人林某乙被抓获,2020年8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再次以同样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经查证加油机记录,累计加油升数为5825.9升,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6817.5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495.54元。综上,被告人林某甲累计额销售汽油升数为39706.86升、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27976.3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0月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缴获的加油机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 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1年 1 月29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2册。 

3.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时代品菱牌小货车一辆、长安牌小货车一辆、疑似汽油的金属油桶一个、加油机设备一套,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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