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寨**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起,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事前购置粤H21****面包车1辆及加油装置,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每升2.2元的价格向“基哥”(另案处理)购买95号汽油后私自贩卖牟利。经统计,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销售95号汽油,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共计人民币4854005.37元。
2020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西路广州市车之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面绿道贩卖汽油时,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现场缴获其作案工具粤H21****面包车1辆、加油装置1套及储油罐内的0.8吨95号汽油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加油装置照片等物证;
2.微信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加油装置等物(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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