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闽E*****号微型货车(后载油桶、加油机等设备)以“打桶”形式先后向朱某某(已判决)购卖柴油价值合计人民币139.3064万元,后驾驶该微型货车后将所购买的柴油销售给吴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以及其他工地工程车司机、货车司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吴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漳州兴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数额合计148.306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国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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