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需要,自2018年11月10日起,泉州市全面实行生猪及其产品跨县准调制度,需从县境外调入生猪,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记录有生猪产地信息的耳标,方可调运。自2018年12月24日起,福建省全面禁止生猪跨设区市调入调出。
因上述制度施行,各地生猪货源紧张。为获取经营利润,被告人林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事先约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责从龙岩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转卖给王某某,王某某负责联系人员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猪耳标,后交由林某某事先联系好的惠安开往龙岩的私家车主(身份不详)转交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将猪耳标提前钉在生猪耳朵上,以此冒充是从南安运出的生猪,通过林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闽F32126的货车,将生猪运载至惠安县,将检疫合格证明及生猪一并提供给王某某,王某某在**有限公司屠宰场屠宰后将生猪产品批发经营。
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6日, 被告人林某某贩卖给王某某未检疫生猪总计2657头,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4763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在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家里被龙岩市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18日至4月22日被寄押于漳平市看守所,4月2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提押出所并采取理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惠价认[2019]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生猪,扰乱市场秩序,涉案货值476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杰锋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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