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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区**镇莲**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起,被告人林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刑)共经营地下“六合彩”彩票牟利。被告人林某某将从上线吕某某(未到案)处获得的地下“六合彩”投注网址、帐号提供给杨某某杨某某将接收的“六合彩”码单,上报给被告人林某某,双方通过现金和银行转汇结算。经查:自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杨某某接受了张某某等人的投注,将收取的投注款共计2693840元转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将收到杨某某转来的码单款以及本人的投注款共计300万元给上线某某,从中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返回手续费。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经营款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同案人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建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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