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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5********,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院(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5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明知种植的是罂粟,仍在本区莼湖街道鲒奇村飞跃塘一山坡非法种植罂粟3255株。2019年4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民警依法查获并铲除。经宁波市奉化区林特技术服务推广总站鉴定,该3255株植物植株为罂粟科植物,物种名称为罂粟。

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325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元桔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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