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女友马某某的淘宝网账户购买8个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弹簧套,并于9月25日将上述弹簧套放置于永泰县丹云乡溪尾水库附近山场用于捕猎野生动物。同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手机接收到弹簧套发出的报警提示,知道弹簧套可能猎捕到猎物,被告人随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其中一个弹簧套猎捕到一只尚有气息形似“山鸡”的鸟类。被告人林某某将该猎物带回其位于**乡**村的家中,向其邻居何某甲、何某乙出示炫耀,并拍照留念,随后将猎物交由何某甲、何某乙宰杀煮熟后一起食用(该猎物处理前已死亡)。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林某某手机中提取的鸟类动物照片及**乡**村**号何某甲家中现场提取的动物羽毛属于1只雄性白鹇个体及其身体不同部位的羽毛,白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核定经济价值计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其它取保候审材料、到案经过、悔过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3.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天飞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相关材料。
5.本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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