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出租屋,有前科,因犯盗窃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在德庆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被德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投案自首方式抓获,同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6年起租住在德庆县**镇洛阳村委会内,并将其租住的部分地方改造进行动物养殖。被告人于2019年11月期间,利用捕雀网在其租住处对面山的河边拦砂坝坝头处捕获画眉18只。另,被告人于2019年12月期间,分三次在洛阳村委会附近的山场利用挖掘捣毁竹鼠巢穴的方法捕获竹鼠11只。经肇庆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对涉案扣押的野生动物活体进行鉴定证实:被告人涉嫌非法狩猎捕获的野生动物活体数量共29只,其中18只野生动物活体为鸟纲雀形目画眉科画眉,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11只野生动物活体为哺乳纲啮齿目竹鼠科银星竹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画眉单价为每只1000元,银星竹鼠单价为每只200元,被告人非法狩猎捕获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02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收据、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受专用收据、资格证;(5)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并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向成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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