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林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49********,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26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会同县金竹镇金坪村**组“**冲”的畲坎上投放一只猎夹。同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林某某投放的猎夹捕获野生动物“猫猪”(书名:鼬獾)一只。次日上午,林某某乘车来到会同县林城镇农贸市场,准备将其捕获的野生动物销售牟利,然后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会同县林业局森保站工程师检查,林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猫猪”书名为鼬獾,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3月18日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将林某某捕获的鼬獾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指认、检查笔录;
4.书证;
5.物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并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进行狩猎,捕获鼬獾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高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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