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至11月25日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临城镇境内猎捕野生鸟类。11月25日15时许林某某将其非法猎获的鸟类运至上杭南岗工业园区门口准备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鸟类活体109只,经鉴定:查获的109只野生鸟类为麻雀,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2700元。另查获林某某出售给蓝某某的鸟类冻体2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鸟类活体109只、鸟类冻体28只、诱鸟器、粘鸟杆等物证;2.上杭县人民政府杭政(2017)94号文件、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上杭县人民法院(2004)杭刑初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丰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蓝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葆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505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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