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论坛向网友非法收购红领绿鹦鹉、彩虹吸蜜鹦鹉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在其位于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房的住处饲养。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林某某,并查扣绿颊锥尾鹦鹉4只、小锥尾鹦鹉属物种9只、红领绿鹦鹉2只、彩虹吸蜜鹦鹉2只。经鉴定,上述红领绿鹦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小锥尾鹦鹉属物种、彩虹吸蜜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上述17只鹦鹉共价值人民币1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的鹦鹉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7、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鹦鹉共计17只,现存放于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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