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途经本区**镇**村路口时,见有外地人在附近一空地上耍猴,因其经营有自家农场且喜欢养猴,便与耍猴人商议买卖。后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向耍猴人购得猴类动物三只,并一直圈养在自己经营的生态农场内。2020年2月3日,泉港森林派出所民警在林区日常巡逻至该生态农场时查获上述三只猴类动物(现暂寄养在泉州市东湖动物园有限公司),并将被告人林某某带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猴类动物属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泉州市野生动物救助接收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泉港森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三只猴类动物物种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涉案猕猴三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颖煜
检察官助理:吴迎迎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55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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