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东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及2012年6、7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场”分别以2000元、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流动摊贩(主体身份不明)购买一个盔犀鸟头冠骨及一批象牙制品,自用,上述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9月3日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象牙制品净重共计0.387kg,价值16122元,被扣押的盔犀鸟头冠骨制品净重共计0.028kg,价值2672元,以上制品价值共计18794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林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指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7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文仙
检察官助理:方坤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分别为 66页、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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