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携带可视锚鱼设备一套、锚钩三个、抄网一副、鱼护一个、渔具包一个在宜宾市临港区涪溪口长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当日8时30分许被民警当场查获,林某某捕捞到长江野生鲤鱼2条,经称量重6.852斤。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认定,林某某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属于禁用渔具。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