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3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长沙村滨沙68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明知系禁渔期,仍然驾驶无牌无证的钢制渔船在苍南县王礁海域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查获。当场查获剑虾13.1公斤、虾蛄8.8公斤、杂鱼2.3公斤、螃蟹5.3公斤、钢制渔船1艘、拖网1张、绞缆机1台、拖板1对。经测量,涉案的单船有翼拖网网囊最小尺寸为22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通告、通知、身份信息;
2.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瑞、林某乙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瑞、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瑞、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均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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