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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全州县全州**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2015年12月24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0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乘坐车牌号为桂C****1的出租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往桂林匝道处被公安民警拦停,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分别丢在出租车副驾驶室座椅上及出租车车底地上的两包疑似毒品被当场查获。经当面称重,被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分别净重9.97克、0.17克,共10.14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文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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