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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28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房**号之**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村**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传唤,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村**区**号**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挎包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包、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经鉴定及称重,缴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4包中检出有海洛因成分的3包,净重1.646克;缴获的2包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8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吸毒人员信息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购房协议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对被抓获地点、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既是再犯,又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8月21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共101页、补充材料7页;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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