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多年前从朋友处获得一支猎枪,长期存放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自己的住处。2020年7月1日9时许,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在林某某家中查获猎枪一支,气枪二支及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在林某某家中查获的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一支(可击发),气枪二支(不可击发),25件为枪支配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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