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电磁阀、气瓶、枪管等气枪零部件和铅弹1521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自行组装气枪1把,并将组装好的气枪和铅弹放置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的宿舍内,后气枪1把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扣押,铅弹1521发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扣押。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型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弹分别为可用于4.5mm气枪发射的铅弹和5.5mm气枪发射的铅弹。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 蔚
代理检察员:周新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9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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