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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0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根据罗某甲(已判决)的要求开车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30号后面万秀北路安秀宾馆门外,林某某明知罗某甲等人为逼债欲非法拘禁被害人韦某某,仍在方某某、罗某乙(另案处理)用刀捅伤韦某某的左背部后,开车将被拖上车的被害人韦某某拉到南宁市邕武路山渐青小区附近路边交给罗某甲,然后离开,罗某甲等人将韦某某押到高峰林场树林的一间房子殴打。次2时许,罗某甲在南宁市北湖路将韦某某释放。经鉴定,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为从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因被殴打致轻微伤,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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