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暂住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路**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害人廖某某(已行政处罚),双方约定由被害人廖某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上门到被告人林某某的住处提供性服务。被害人廖某某按照被告人林某某发的定位到达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路**号*楼林某某的住处。在房间内,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廖某某转账支付了嫖资人民币500元,当其准备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闻到被害人廖某某身上有异味而不愿意继续进行性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廖某某退回嫖资人民币400元,另100元留给廖某某作为车费。被害人廖某某不从,被告人林某某便挡在门口不让其离开,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让住隔壁的老乡将一把水果刀从门缝塞进来,其拿起水果刀将被害人廖某某的左腹股沟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廖某某被迫退回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林某某收到钱后才将被害人廖某某放走。
被害人廖某某下楼后遂报警,被告人林某某见到民警到达楼下后,留在房间内等待,之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十个月到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水果刀一把已被缴获并扣押于侦查机关;涉案300元嫖资已被侦查机关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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