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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461号

被告人林丛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丛玉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丛玉于2014年12月12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注册成立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自编**)。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在天河区石牌桥、棠下等地办公,最后办公地址是:广州市黄埔区**路**广场**栋**室。2014年至2016年中旬,由于在互联网上的“**平台”“**平台”等境外的外汇买卖平台(已倒闭),买卖外汇亏损人民币约190万元需要填补亏损,遂于2016年中旬至2018年6月期间,以代理买卖外汇的名义利诱林某某、陈某某等13人,并分别与每个受害人签订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委托操盘协议》等投资合同,以自己在招商银行开户的账户(账号:62148502********)收取上述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林丛玉收取的大部分资金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经司法审计,从2016年至2018年6月份期间,现有林某某、陈某某等13名被害人共投资人民币3975364.07元,共损失人民币2820692.77元。经向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查询证实,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查询证实,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外汇业务经营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丛玉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丛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焱林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丛玉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9册,监控录像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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