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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白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区**街道**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地区**大厦**号楼**号北京**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明知该公司不具备从事有关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以该公司投资现代农业装备科研中心及配套工程项目的名义,通过公开宣传方等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林某某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670万元,返本返利98万余元,复投35.2万元。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档案、银行交易明细、投资服务协议、担保函;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吴某某、乔某某等三十余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鹏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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