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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22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哈尔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8年3月5日至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2月19日至3月5日;自2018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哈尔滨**有限公司**期间,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国中大厦1109号等地,以上述公司投资电动汽车、油田等项目为名,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客户许某某、韩某某等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716589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收据等;2.证人证言:投资人许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博

2018年5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拾册;

3.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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