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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为**山**寺住持,法名释某某,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4日;自2019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壶公山片区修建**寺,于2014年11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刑后,并未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缓刑期间仍然雇佣李某某、吴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工程队在**寺山场前平整地与下方林道的衔接处采石,所采石块用于修建**寺的放生池和在**寺宾馆后面砌坡,吴某某施工期间因吸烟于2015年10月24日引发山火。因被告人林某某继续在寺前路口两旁及后山毁林、挖山、筑路,莆田市荔城区林业局于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23日两次发出《责令停止通知书》。在各部门督促下,被告人林某某假借修复滑坡的名义,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在壶公山山场进行施工,进一步扩大占地面积,准备建设停车场、“山门”等设施。

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在施工时未按照《莆田市荔城区**寺“青山挂白”恢复治理施工图》、《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大板村**寺地灾治理工程》的设计组织现场施工,并违规施工造成盘山公路下方滑坡,致使大量林地遭受非法占用和严重毁坏,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20.229亩。且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尚遗漏破坏林地20.919亩的犯罪行为未追究。

2019年4月3日上午8时,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通知其到荔城区新度镇政府参加协调会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责令停止通知书、遥感影像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俞某某、蔡某某等十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鉴所出具的《壶公山**寺占用林地情况鉴定意见书》、《关于新度镇壶公山**寺占用林地情况补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卫星图电子数据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41.14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员:林 甄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3.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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