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66********,侗族,初中文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住湖南省靖州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以上项目的名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挖掘机、运材司机、砍伐民工,在其购买的**镇**农场**山场组织修路并采伐林木。经靖州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林某某在**镇**农场**山场组织修路时被现场查处的2车松原木,材积为9. 015立方米,返推立木蓄积为18. 1024立方米。另采伐的杉树为143株,活立木蓄积为26. 5699立方米。采伐活立木总蓄积为44. 6723立方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坳上镇大开农场“小谷冲”山场为公益林,林世明在该山场修路占用公益林地未办理任何手续,属非法占用林地。经鉴定,坳上镇大开农场“小谷冲”山场修建公路占用林地面积为5538. 678平方米(公益林 8. 3亩),损坏程度:开挖切面高1至2. 5米,植被到表土层全部被破坏,已丧失种植条件。
2018年2月13日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坳上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坳上镇大开农场“小谷冲”山场砍伐现场,被告人林某某正在组织挖掘机和采伐民工装运两车松原木,林世明当场承认其为采伐责任人,民警通知其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靖州县检察院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松原木(照片)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合同,证明,林权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登记证据清单,呈请涉案财物变卖报告书、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覃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及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修路并采伐林木,占用林地(公益林)8.3亩,采伐林木采伐活立木总蓄积为44.672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非法占用林地(公益林)8.3亩,滥伐林木数量活立木蓄积为44.6723立方米,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夏吉辉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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