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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1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村,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射钉枪托、枪管等零部件,收货之后在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园区六路木兰摩托有限公司二楼将这些零部件改装成枪支,同时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弹和机器轴承上取下的钢珠作为弹药。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平阳县萧江镇上汇村113号家中查获改装的射钉枪一把、射钉弹药一千余发、钢珠46粒。经鉴定,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查获的改装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射钉弹药认定为不是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的枪支、射钉弹、手机、钢珠、钢条、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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