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白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乡**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先后通过手机拼多多APP在“四川南山射钉紧固器材”、微信等网络平台,购买射钉枪及手柄、手把、把手、握把、瞄准镜、无缝钢管等配件物品。后在其位于在石阡县**镇**村**组家中,利用“四川南山射钉紧固器材”客服提供的视频教程将上述配件组装成枪支一支,并藏匿于家中。2020年8月20日,石阡县公安局民警接到铜仁市公安局涉枪线索核查信息,后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将上述疑似枪支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安某某等3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网上购买零散枪支配件后自行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迪娜
2020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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