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巷**号。2014年7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因**厂股份纠纷问题,未经林某甲同意,强行侵入连江县**镇**村**路**号林某甲住宅中,将林某甲家中的门、木质沙发、椅子、茶具等物品损坏 。后经连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林某甲财物直接损失价格为762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与林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林某甲谅解。
2020年6月8日9时,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林某某户籍、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林某甲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甲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 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平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