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次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前往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永泰县**镇**栋**室家中对吴某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多次明确叫被告人林某某离开,被告人林某某拒不离开。被害人吴某某便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被告人林某某见状抢夺吴某某的手机,并将手机摔坏。接着,被告人林某某跟随被害人吴某某前往手机修理店修理手机。后双方返回上述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继续发生争执。被害人吴某某以持菜刀自杀的方式威胁被告人林某某离开,被告人林某某抢夺菜刀,并用刀背拍打被害人吴某某腿部。被害人吴某某继续以持剪刀、跳楼自杀等方式胁迫被告人林某某离开,林某某仍拒不离开。被害人吴某某便打电话给其丈夫张某某及其他亲戚求救,被告人林某某方才离开。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林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饶某某、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检察官助理:王 玉 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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