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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饶平县,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时任广州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街项目商管筹开工作组负责人的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负责招商的职务便利,为租户王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租户王某某等9人的贿赂合计30万元。

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还上交。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等物证;

2、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经退还上交所有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碟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具结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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