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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经“阿细”(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林某某受雇于涂某某(另案处理),到位于诏安县**镇**服务中心隔壁和**镇**园两个存放假冒卷烟标识的仓库帮忙装卸货,听从“阿细”的安排,从送货车辆上卸货并搬进仓库,并按品牌、内外盒整理堆放和做好记号,需要出货时“阿细”会提前通知,被告人林某某再帮忙从仓库里搬上车。2019年9月9日晚,以上两个仓库先后被诏安县公安局查获。

在诏安县**镇**服务中心隔壁仓库查获假冒卷烟标识:黄鹤楼(软蓝)内盒20000张、玉溪(软)外盒14500张、玉溪(软)内盒140000张、双喜(软经典)外盒13500张、双喜(软经典)内盒175000张、双喜(软)外盒36000张、双喜(硬)内盒117000张、双喜(硬)外盒22020张、芙蓉王(硬)外盒22600张、中华(硬)内盒55000张、中华(软)内盒95500张、中华(软)外盒8950张、双喜(软)内盒10000张、南京(红)内盒42000张、云烟(软珍品)内盒200000张、云烟(软珍品)外盒21000张、利群(新版)外盒27000张、利群(新版)内盒276000张、南京(红)外盒28500张、南京(红)内盒264000张、红塔山(经典1956)外盒16500张、芙蓉王(硬)内盒178000张、云烟(紫)外盒3000张、牡丹(软)内盒4000张、牡丹(软)外盒3000张、双喜(硬经典)外盒4750张、双喜(硬经典)内盒47500张。

在诏安县**镇**园仓库查获假冒卷烟标识:硬中华内盒14000张、硬中华外盒7500张、软双喜内盒24000张、软双喜外盒4500张、硬双喜内盒27000张、软双喜(经典)外盒12000张、红塔山(经典1956)内盒12500张、红塔山(经典1956)外盒2000张、南京(红)内盒4000张、牡丹外盒4000张、黄鹤楼(软蓝)外盒26000张、软双喜好日子外盒40000张、软双喜好日子内盒34000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诏安县打假办查获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及假冒卷烟标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多种品牌,数量共计236282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木长

                              代理检察员:赵文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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