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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2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37岁,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50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花园**栋**,经营**商店。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于2019年5月2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烟酒商店(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花园**栋**号)销售假烟,在明知道是假烟的情况下,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进货并用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粤BB5****)搬运至其商店进行销售。2019年4月14日1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联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烟草专卖局在该店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并在其使用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粤BB5****)上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软中华牌香烟164条、硬中华牌香烟283条、双喜(硬经典1906)牌香烟50条、黄鹤楼(软蓝)牌香烟150条、南京(炫赫门)牌香烟572条;在其经营的**新烟酒商店处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硬)牌香烟8条、南京(炫赫门)牌香烟39条、芙蓉王(硬)牌香烟6条、阿里山(硬印象)牌香烟10条。经大鹏烟草局鉴定,缴获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除阿里山(硬印象)牌香烟10条为真品卷烟外,其余品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272条,货值约3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大鹏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烟草真伪及价格鉴定;5.视听材料:查获视频;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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