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始,被告人林某某受雇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销售假冒“GUCCI”、“CHANEL”、“YSL”、“VERSACE”、“LV”、“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和钱包。
2019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循线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抓获正在该处销售假冒手袋和钱包的被告人林某某,并当场缴获8402型号假冒“GUCCI”手袋108个、524405型号假冒“GUCCI”手袋148个、假冒“YSL”女装挎包235个、1113型号假冒“CHANEL”手袋348个、老花型号假冒“LV”手袋213个、7030型号假冒“VERSACE”手袋18个、6023型号假冒“HERMES”手袋30个、809型号假冒“HERMES”钱包30个(以上合计1130个)以及送货单5本、送货单张13张,作案工具计算器11台、对讲机4台、监控摄像头4个、针孔监控仪1套、苹果手机2台。经司法审计,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送货单涉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3897.00元;经统计,缴获的假冒手袋和钱包共价值人民币394972.03元。
截至2019年11月8日,涉案“GUCCI”、“CHANEL”、“YSL”、“VERSACE”、“LV”、“HERME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袋、手提包等第18类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商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7册、光盘10张。
3.缴获的假冒“GUCCI”、“CHANEL”、“YSL”、“VERSACE”、“LV”、“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和钱包共计1130个、送货单5本、送货单张13张,作案工具计算器11台、对讲机4台、监控摄像头4个、针孔监控仪1套、苹果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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