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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8〕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微信昵称:“为梦想加油”、“随遇而安”,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县**镇**村**楼**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减刑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同年6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1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和雷某某(另案处理,目前证据认定的销售金额未达五万,与未销售的金额相加未达15万,达不到追诉标准)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相互认识,两人都是通过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牟利,相约由林某某从广东购进假烟后销售给雷某某,再由雷某某零售给各消费者。自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从广东、福建等地以80元/条的价格购进假冒黄芙蓉王卷烟和假冒软中华等品牌卷烟,通过“随遇而安”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与雷某某谈好价格、数量和品牌,再以每条烟加价10-3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雷某某。经查实被告人林某某已销售假烟金额为63920元,未销售的金额为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份,林某某在衡阳市**巷以110元/条的价格卖给雷某某10条假冒黄芙蓉王香烟,收取雷某某现金1100元。雷某某将购买来的假冒芙蓉王烟用于农村办丧事;

2、2017年1月份,雷某某主动联系林某某,在常宁市消防局门口以110元/条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了50条假黄芙蓉王烟,并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林某某5300元钱,其中扣除了200元路费;

3、2017年2月份春节期间,雷某某联系林某某购买80条假黄芙蓉王烟。林某某约雷某某在常宁市“**酒吧”斜对面等,并安排人将80条烟送给雷某某,雷某某按110元/条的价格支付林某某现金8800元;

4、2017年3月份,林某某主动联系雷某某,在衡阳市附一医院地段,以90元/条的价格卖给雷某某50条假黄芙蓉王烟,以120元/条的价格卖给雷某某6条假中华烟。雷某某支付林某某现金5220元。雷某某以黄芙蓉王烟120-130元/条、软中华2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5、2017年4月份,雷某某主动联系林某某,在常宁市“**酒吧”地段,以90元/条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了50条假黄芙蓉王烟,并支付现金4500元钱。雷某某再以110-130元/条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6、2017年5月份,雷某某联系林某某,在常宁市往衡阳市**公里地段,以90元/条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了50条假黄芙蓉王烟,并支付现金500元钱,后通过其妻子朱某某于5月16日微信转账给林某某4000元钱。雷某某再以110-130元/条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7、2017年5月27日,雷某某联系林某某,在常宁市以90元/条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了100条假黄芙蓉王烟,并通过其妻子朱某某微信先后转账2000元、7000元给林某某;

8、2017年6月15日,雷某某联系林某某,在常宁市“龙盛酒吧”地段,以90元/条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了100条假黄芙蓉王烟,并并通过其妻子朱某某微信先后转账3000元、6000元给林某某。雷某某再以110-150元/条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9、2017年6月27日晚10时许,林某某约雷某某在衡阳市西外环南湖公园入口处见面,林某某带了197条假烟来,准备销售给雷某某。雷某某只要了90条黄芙蓉王烟(90元/条)、7条软中华烟(120元/条)。二人正在交易时被衡南县烟草局查获,当场查获林某某假冒软芙蓉王190条、软中华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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