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高唐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7时许,因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没有相关资质的肖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工人在本市丰台区万泉寺液化气分公司宿舍楼房安装吊篮,致肖某某在安装过程中自三层楼顶摔落地面后当场死亡。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突发事故快报,110接处警记录,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个人储蓄对账单,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结案请示、北京市丰台区政府关于事故结案处理意见的批复,关于钢瓶检测中心车间外墙保温作业延期的请示、关于清明节期间南郊分公司钢瓶检测中心车间外墙保温作业继续进行施工作业的申请,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危险作业许可证、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重大危险作业会审单、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危险作业报告表,南郊分公司办公楼改造吊篮安装、拆除工作安全协议,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出具的南郊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出具的南郊辅助用房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危险作业报告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危险作业许可证、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重大危险作业会审单、南郊办公楼大会议室加装应急逃生通道、南郊分公司关于办公楼大会议室加装应急逃生通道作业的申请,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动火作业证、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高处作业证,南郊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前安全教育、施工培训签到、作业施工方案安全交底记录、南郊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试卷、电动吊篮日检查项目表,南郊分公司关于“两会一节”保障期间办公楼改造项目继续施工的申请、关于南郊分公司宿舍楼外墙保温作业延期的请示、南郊分公司关于宿舍楼外墙刷漆喷涂工程的安全措施、综合办公楼装修施工检查记录,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出具的南郊宿舍楼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组织结构图,无锡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国工程机械工业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中国工程机械工业产品租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建筑机械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由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全协议书、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除施工方案、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案;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甲、苏某某、蔡某某、张某乙、朱某某、钱某某、曹某某、王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丰台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张原旗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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