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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过失致人重伤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KTV9**9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被害人方某某切换了被告人林某某点的舞曲,被告人林某某心里不高兴遂用力推了被害人方某某,导致被害人方某某头部摔到墙后倒地受伤。众人误以为被害人方某某醉酒倒地,于是将其拖到房间沙发上休息。最后发现被害人方某某昏迷不醒,于是将其送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头骨骨折且颅内严重出血,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6月24日,民警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村**溪第*村民组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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