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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五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坊**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凌晨7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6****的黄色校车将学生接送到海口市海榆中线**号**学校内,后将该车辆自东向西停放在距离校门口约40米在校园主道上。林某某先是坐在车上打开车门(未熄火)让学生们下车,跟车的老师黄某甲站在车门口处清点下车学生的人数,等学生全部下车后,林某某将车辆熄火并起身检查车厢,接着下车检查车辆外围情况,同时黄某甲上车检查车厢内。林某某下车后绕车检查周围情况即上车。林某某上车后在没有仔细查看后视镜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该车辆,车辆在往前行驶时碾压到该校一年级学生被害人黄某乙,后黄某乙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并将被告人林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案发后,海口**学校赔偿给被害人黄某乙的家属共计人民币1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及转账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肖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6****的黄色校车在海口市海榆中线**号海口**学校的校道内启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致使车辆碾压被害人黄某乙,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

书记员:邢益铛

2020年9月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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