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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街道办事处****号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6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立,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3916367。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点2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豫HH0***豫H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博某某寨豁乡下岭后村西怕沟自然村鹤鸣谷养殖场出大门时,因其疏忽大意、盲目自信,导致挂车右侧车厢将大门右侧的石门柱撞倒,石门柱将正在指挥其开车的高某某砸倒,致使高某某当场死亡。经博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高某某死因符合巨大钝性物体砸压所致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110接警记录、120接处警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刘某某、郜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博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鹤鸣谷门口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及视听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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