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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婆婆刘某某同住在本县**镇**1号**单元**室。2019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见刘某某在阳台上拆空调外机铁壳,用晾衣杆敲打窗户玻璃,遂上前阻止。在争夺铁壳、晾衣杆过程中,林某某不慎导致刘某某面部、头部多处受伤。次日18时,林某某与丈夫田某甲发现刘某某在家中客厅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同年5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外伤性硬膜下血肿而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其外伤系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伤情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李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若干;4.鉴定意见;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迎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县**镇**街**号**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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