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Z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农场**作业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位于漳浦县**镇**村**建筑工地倒车时,因未能注意路面状况碾压工地现场技术员朱某某致其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多部位毁损伤致多器官功能丧失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调查处理,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所在的漳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林某某取得朱某某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蓝跃炳

检 察 官  阮毅明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