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1月27日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介绍,得知一美国华人有大麻叶的货源,遂与其联系,商定向其购买大麻叶,并通过邮寄方式从美国走私入境交付给被告人林某某。2019年5月底,被告人林某某向该美国华人购买大麻叶110.3克后,将购买大麻叶的钱款15000元存入该美国华人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向该美国华人提供用来收取大麻叶邮件的收件地址、电话及收件人等信息。2019年6月3日,该美国华人将装有毒品大麻叶的邮件从美国洛杉矶寄出。该邮件于2019年6月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入境,由中国**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于6月11日投递至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花园“丰巢”快递箱内。2019年6月19日,汕头海关缉私局民警在该“丰巢”快递箱内扣押该邮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邮件内的物品为大麻科大麻属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麻叶110.3克、大麻油烟嘴1支、苹果手机4部、手机卡套1个等;
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手机通话记录、同案人涉案材料、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检定证书等;
5.证人柯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6.同案人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视频资料。
9.其他材料:户籍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向境外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叶并邮寄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和《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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